宝莱特: 关于宝莱转债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4 08:13 点击次数:81
证券代码:300246 证券简称:宝莱特 公告编号:2024-090
债券代码:123065 债券简称:宝莱转债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宝莱转债”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2024 年 9
月 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宝莱转债”转
股价格(24.02 元/股)的 70%,且“宝莱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广
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宝莱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说明书》
现将“宝莱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宝莱转债”回售条款概述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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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3065 债券简称:宝莱转债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宝莱转债”本次回售原因及方案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宝莱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20 年 9 月 4 日至 2026 年 9 月 3 日,目前
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自 2024 年 9 月 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连续 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宝莱转债”转股价格(24.02 元/股)的 70%,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本计息年度(第五年)首次满足“宝
莱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宝莱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债券持有人
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回售价格为“宝莱转
债”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2.5%(“宝莱转债”第五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9 月 4 日至 2025
年 9 月 3 日的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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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6(2024 年 9 月 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其中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为回
售申报期首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2.5%×56/365=0.384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宝莱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384 元/张(含息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关于境外投资
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及其他相
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于持有“宝莱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307 元/张;①对于持有“宝莱转债”的合格
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
得为 100.384 元/张;①对于持有“宝莱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384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
税。
(三)回售权利
“宝莱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宝莱转债”。“宝莱转债”持
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的相关规定:
权的年份内,上市公司应在满足约定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
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
首次披露《可转债回售公告》后,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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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3065 债券简称:宝莱转债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宝莱转债”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
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
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
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购买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的“宝莱转债”,公
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
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
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投资
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及注意事项
“宝莱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宝莱
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
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五、备查文件
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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